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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李昆南

聲請人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富
訴訟代理人
陳雅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0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楊嘉齡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前金分行 00000000000000 80,000元 113年4月20日 CK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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