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李昆南
- 法定代理人許順富
- 原告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富 訴訟代理人 陳雅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0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吳綵蓁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楊嘉齡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前金分行 00000000000000 80,000元 113年4月20日 CK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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