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3號
- 聲請人
-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順富
- 訴訟代理人
- 陳雅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0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楊嘉齡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前金分行 00000000000000 80,000元 113年4月20日 CK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