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號
- 聲請人
- 寶鴻防水防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健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本票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寶鴻防水防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陳健身 上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九如分 行 0000000000000 1,090,000元 112年5月15日 AY0000000 本票(31銀行擔當付款本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