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7 日
- 當事人寶鴻防水防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陳健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寶鴻防水防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本票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寶鴻防水防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陳健身 上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九如分 行 0000000000000 1,090,000元 112年5月15日 AY0000000 本票(31銀行擔當付款本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