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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林岷奭

聲請人
歐閣精品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森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歐閣精品旅館有限公司 簡森貴 澄豪食品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三多分行 101120579 2萬400元 113年2月29日 AAP0566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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