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29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周玉珊

聲請人
陳明燦即陳歐善之繼承人
聲請人
陳勝雄即陳歐善之繼承人
聲請人
陳美珠即陳歐善之繼承人
聲請人
陳淑娟即陳歐善之繼承人
兼上四人
共同代理人
陳惠美即陳歐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12至14發行公司欄中關於「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漢來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對照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裁定之附表編號12至14,可知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玉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