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林綉君
- 原告張佳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張佳妮 理 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書 記 官 張傑琦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 數 備 考 001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2NX022511-2 股票 1 120 已更名: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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