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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林綉君

聲請人
張佳妮

理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傑琦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 數  備 考 001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82NX022511-2 股票 1 120 已更名: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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