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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秦慧君

聲請人
李世澂
代理人
林達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2年9月1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112年9月13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9月19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02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03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04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05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06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07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08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09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10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11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12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13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14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15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16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17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18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19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020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 股票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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