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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黃宣撫

聲請人
李劍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
    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聲請
    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過調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
    307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經聲請人之聲請,於112年9月26
    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13年2月26日為止已滿5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至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網
    頁資料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查核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程序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549 條之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75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2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 股票 1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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