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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1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王雪君

原告
古幸祥
法定代理人
古忠平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瑄芃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孟芬
複代理人
邱敬瀚律師
被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115年8月21日上午11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8月21日上午11時宣判,茲因兩造經移付調解成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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