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16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李怡蓉

上訴人
即被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江明鍀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4日本院114年度保險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限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保險…」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