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全聲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鄭靜筠
- 法定代理人蔡俊源
- 原告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俊杰、林俊宏、林洺慧、王相雅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撤銷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沈彤檍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全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