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全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楊境碩
- 原告卓文君、蔡郭秀惠、卓麗君、王衍慶、洪詮斌、許文華、蕭國亮
- 被告麥雪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卓文君 蔡郭秀惠 卓麗君 王衍慶 洪詮斌 許文華 蕭國亮 相 對 人 麥雪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150萬元為相對人麥雪兒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 麥雪兒之財產於新臺幣45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麥雪兒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450萬元,得免為或撤銷 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得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23條條第1項所稱「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之原因」者,本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積極作為之情形為限,祇須合於該條項「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條件,即足當之。倘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時,亦應涵攝在內,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46號裁定意旨可供參 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邀集聲請人入股雄瑋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雄瑋公司),於民國112年5、6月間簽署合夥 契約書,約定相對人出資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聲請人方 面合計出資450萬元,其中蔡郭秀惠、卓文君各出資100萬元,其餘卓麗君等5人則各出資50萬元,推由第三人蔡祁樟擔 任負責人,但由相對人經營。惟113年7月雄瑋公司股東會召開在即,相對人無法提出財務報表相關資料,雙方致生嫌隙,而聲請人進而查悉相對人實際僅有出資50萬元,顯係以上開手法騙取聲請人之出資,又相對人提出之股東增資同意書,竟均非聲請人所親自簽名,而係以不詳手法完成製作,且相對人嗣後提供之財報資料,竟與相對人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之財報資料不符,不僅未將聲請人列入股東,且公司資產記載數額亦多有歧異,聲請人據此對相對人提出刑事詐欺、偽造文書與侵占告訴,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 他字第5908號案件偵查在案,另並向本院提出民事起訴。相對人前數次向聲請人表示願將所收取之450萬元退還,然自113年11月迄今仍未為給付,且相對人接連出售其名下高雄市○○區○○街00號0樓房地、其實際經營之雄瑋公司設址所在之 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地,其擔任負責人之茁壯創能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茁壯公司)設址所在之高雄市○○區○○○路000號 房地現亦刊登廣告求售,足見相對人已著手實施變賣、脫產行為,並將所有財產搬移隱匿之舉,且相對人為香港籍人士,隨時可能出境不再入境,聲請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保全執行,爰以上開事證為保全必要之釋明,如釋明不足,願供擔保在450萬元範圍內請准予假扣押相 對人財產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已據提出雄瑋公司股東名簿、合夥契約書、雄瑋公司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股東同意書、律師函暨所附雄瑋公司財報資料、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頁售屋資料、售屋廣告等件為憑,堪認聲請人對於假扣押之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 ㈡聲請人就假扣押之原因,主張: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出資額債務,明面聲稱承諾歸還,暗中積極處分其本人財產,有脫產、隱匿資產之情等語,並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頁售屋資料、售屋廣告附卷足參,本院審酌相對人在本件事發之前後,於短暫數月期間密集出售其本人所有及所控制、經營之雄瑋公司、茁壯公司登記所在地之房產,尚難謂為正常之資產處分或運營措置,可推認相對人確有積極處分財產以脫產、隱匿之可能,則聲請人主張倘不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即難謂未為釋明,雖該釋明尚有未足,惟其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則本件假扣押之聲請,應予准許。復斟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在45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及相對 人因假扣押所可能受損害之程度,爰酌定適當之擔保,准許其對相對人之假扣押聲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 命相對人得供擔保,免為或撤銷假扣押,爰裁定如主文第1 、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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