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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41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吳芝瑛

聲請人
陳建明
相對人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鑫投資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明秋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辰鑫投資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非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自明。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由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規定可悉。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魏孝秦於民國114年6月13日辭任,同日由董事會推選辰鑫投資有限公司(下稱辰鑫公司)擔任董事長並由李明秋行使董事長職權,經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於同年7月21日准予登記乙情,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會臨時會議議事錄等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應由辰鑫公司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而承受本件非訟程序,惟兩造迄未提出何書狀聲明承受本件非訟程序,自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辰鑫公司承受本件非訟程序,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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