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50號
- 聲請人
- 楊舒淳
- 相對人
- 台灣英示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湧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14年7月28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9,651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7月28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2.勞方-楊舒淳與資方現場釐清,…資方給付勞方6月薪資、7月薪資及加班費共計新台幣39,651元。…資方於114年7月31日下午5點前將上述給付金額匯至勞方薪資轉帳帳戶內…。」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惟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之薪轉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