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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
    呂佩珊
  • 法定代理人
    顏廷真

  • 原告
    周麗青
  • 被告
    真心成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周麗青 相 對 人 真心成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廷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7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聲請調解 之管轄法院,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上開規定。 二、經查,相對人登記之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有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稽(參本院卷第67頁),且依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其勞務提供地係在相對人公司之橋頭店,此有民事起訴狀可憑(參本院卷第7頁),是均非為本 院轄區,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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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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