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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勞小移調字第23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葉晨暘葉晨暘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李漢仁
相對人
豐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弘豐
代理人
張能富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勞小移調字第23號(原案號:114 年度勞小字第57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8 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勞動調解室一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調解委員 莫華珍調解委員 李怡慧朗讀案由。

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李漢仁 相對人代理人 張能富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調解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14 年9 月2 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000元。給付方式如下:由相對人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楠梓右昌郵局、戶名:李漢仁、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二、兩造同意於本件調解成立後,均同意不會對外傳遞任何不利對造之訊息(不利對造名譽之言論或文字),且不會對對造為任何不友善行為。

三、兩造除配偶或一等親以內之親屬及相對人之相關職務承辦人(或相關主管機關,例如:至勞工保險局辦理失業給付核銷)外,不得洩漏或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本件調解內容。如有違反致他造受有損害,願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兩造同意自本調解期日起,因雙方勞動關係及聲請人於114年4 月27日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前之事故所生一切民刑事請求權(包含但不限於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等一切勞工權益)均拋棄,不得再向他造為任何民、刑事或行政上主張或請求。如已提出而尚未結案者,兩造同意自本調解期日起7 日內向上開機關撤回。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聲請人 李漢仁相對人代理人 張能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調 解 委 員 李怡慧調 解 委 員 莫華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葉晨暘

書 記 官 許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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