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25號
- 原告
- 羅棕維
- 被告
- 高雄市私立東法法商短期補習班
- 法定代理人
- 劉世誼
- 訴訟代理人
- 張韶燕
廖其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即追加請求勞保級距差額新臺幣153,736元、新制退休金差額新臺幣122,904元、加班費差額新臺幣368,928元及精神損失賠償新臺幣10萬元部分)駁回。
追加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15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在小額訴訟程序中提起追加者,除兩造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即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者)之範圍內為之,以期訴訟程序進行之簡速。故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如逾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訴訟範圍者,除有上述兩造合意仍適用小額程序之情形外,法院應認其變更、追加之新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於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4,052元(含資遣費20,616元、預告工資3,436元、失業補助差額6萬元),應行小額程序。原告嗣以民國114年4月25日民事補件狀追加請求被告給付832,014元(含資遣費22,668元、預告工資3,778元、失業補助差額6萬元、勞保級距差額153,736元、新制退休金差額122,904元、加班費差額368,928元、精神損失賠償10萬元),是原告追加請求勞保級距差額153,736元、新制退休金差額122,904元、加班費差額368,928元、精神損失賠償10萬元部分,致使本訴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10萬元之範圍,兩造就原告追加部分並無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合意,且此追加有礙於訴訟終結,不符小額訴訟程序追求簡便、迅速、經濟之程序利益立法意旨,如以小額訴訟程序續行審理並非適當,是原告追加請求勞保級距差額153,736元、新制退休金差額122,904元、加班費差額368,928元、精神損失賠償10萬元部分之訴,有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15及第436條之16規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