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54號
- 反訴原告
- 倪琛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顥玥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反訴原告民國114年6月6日反訴狀之記載,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小字第54號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顥玥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反訴原告民國114年6月6日反訴狀之記載,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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