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鍾淑慧
- 法定代理人顏廷真
- 原告真心成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20號 原 告 真心成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廷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麗青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部分准許、部分駁回之支付命令,其中駁回部分未據原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告確定,准許部分新臺幣(下同)239,863元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86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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