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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3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葉晨暘

原告
劉正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將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定。

二、從而,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4,674元(請求項目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8頁)。原告聲明請求74,674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000元,原告仍應暫先繳交第一審裁判費500元 【計算式:1,500-1,000=500】。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 1 資遣費 53,334  2 預告工資 21,340  合計  74,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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