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鍾淑慧
- 原告李慶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李慶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明軒即艎海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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