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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68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呂佩珊

原告
李庭歡

原告與被告真心成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38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短少工資1,166元、特

休未休工資、6%勞退金合計3,498元、加班費2,704元,合計7,36

8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000元,是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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