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78號
- 原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振榮
原告與施維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54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補字第178號
原告與施維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54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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