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呂佩珊
- 當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78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榮 原告與施維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54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書 記 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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