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號
- 原告
- 宜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坤城
- 訴訟代理人
- 李逸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LAI TIEN THANH(中文名:賴進成)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萬0,0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補字第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LAI TIEN THANH(中文名:賴進成)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萬0,0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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