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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呂佩珊

原告
王麗珠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 律師

原告與被告蕭廣義、富陞鷹架工程行、郭育昌、能誌機械工程有

限公司、周德和、大同股份有限公司、王光祥、鑫百晟股份有限

公司、林盈旭等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1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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