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83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吳芝瑛

原告
鄭竹廷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律師

原告與被告瑞揚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新臺幣(下同)2

3萬5,070元(原請求26萬9,041元,經扣減勞保補償、被告團保

給付等共計3萬3,971元後請求23萬5,070元)、工資補償64萬9,4

46元,共計88萬4,5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770元,但工

資補償64萬9,446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5,767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003元(計算式:1

1,770-5,767=6,003)。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4年

度救字第10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