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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葉晨暘

  • 當事人
    夏千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夏千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 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之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681,138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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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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