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98號
- 原告
- 鍾雅娟
原告與被告高國霖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補字第298號
原告與被告高國霖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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