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呂佩珊

聲請人
洪惠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綵彤即永展食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所定費率繳納調解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再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載有明文。

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綵彤即永展食坊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之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第1項「加班費,每日上班9:30~21:30,每日只日領1000元,到113年5月調每日1100元」、聲明第2項「失業給付,資方說要結束營業,打來說11/15結束營業,我頓時失去工作」、聲明第3項「109年12月~113年11/15都沒投勞健保費」,均未表明具體特定之請求金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計算調解聲請費,且聲請人復未繳納聲請費,核與聲請之程式不合,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其請求之金額(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上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率繳納調解聲請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