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16號
- 原告
- 石曜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果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2,9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7頁)。原告上開聲明請求工資362,925元部分,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之因給付工資涉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惟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3,340元,原告仍應暫先繳交第一審裁判費1,670元【計算式:5,010-3,340=1,670】。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