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3號
- 原告
- 林一中(NGONGOLO FELIX)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昇律師
原告與被告廷陞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4,5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
費分別徵收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2條
第1項前段、第77-1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明第
1項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4,789元、休養期間工資3萬8,104元、資
遣費5,723元及精神損害賠償20萬元,共計24萬8,61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450元,但休養期間工資3萬8,104元、資遣費5,723
元,共計4萬3,827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000元,另原告
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屬因非財產權而
起訴,應徵裁判費4,500元,是原告合計應徵裁判費6,950 元(3
,450-1,000+4,500=6,950)。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
114年度救字第1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
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