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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3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吳芝瑛

原告
張宗仁
訴訟代理人
吳珮瑜律師

原告與被告錸星物流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錸星物流有限公司給付加班費新臺幣(

下同)61萬6,989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2,606元、返還溢扣勞健

保費1萬1,445元及請求被告佳原交通有限公司給付加班費68萬3,

969元、返還溢扣勞健保費1萬2,030元,共計132萬7,039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061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萬1,374元

,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687元(計算式:17,061-11,374=5

,687)。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4年度救字第16號

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

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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