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號
- 聲請人
- 謝惠群
- 相對人
-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邦
聲請人與相對人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繳納聲請費。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
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
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
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復按調解之聲請
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2
0 條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勞動事件
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於民國113年12月3
0日修正,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查,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之
金額為56萬8,417 元,勞動調解聲請狀上本院收件章之日期為11
3年12月31日,核屬前開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施行前繫屬法院之案件,是
依前揭說明,本件應以聲請時即修正前之法律規定為準,應徵聲
請費1,000 元,依上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