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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吳芝瑛

聲請人
謝惠群
相對人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邦

聲請人與相對人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繳納聲請費。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

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

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

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復按調解之聲請

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2

0 條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勞動事件

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於民國113年12月3

0日修正,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查,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之

金額為56萬8,417 元,勞動調解聲請狀上本院收件章之日期為11

3年12月31日,核屬前開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施行前繫屬法院之案件,是

依前揭說明,本件應以聲請時即修正前之法律規定為準,應徵聲

請費1,000 元,依上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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