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葉晨暘
- 法定代理人譚培利
- 原告蔡杰荃
- 被告創聚元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原 告 蔡杰荃 被 告 創聚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培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10日內提出附表所示之文書。 理 由 一、按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文書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者,法院得認依該證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勞動事件法第35條、第36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其雇主,惟具漏未給付加班費、勞退金提撥不足等情,聲請被告提出工資清冊、出勤紀錄以供比對(本院卷第11頁),雇主依勞動基準法,既具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之義務,則原告聲請被告提出附表 所示文書,應予准許。倘被告無正當理由而不提出,本院得認依該證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本附表之時間均為民國】 編號 文書證據名稱 1 原告114年2月至114年8月之工資清冊。 2 原告114年2月至114年8月之出勤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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