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葉晨暘
  • 法定代理人
    譚培利

  • 原告
    蔡杰荃
  • 被告
    創聚元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原 告 蔡杰荃 被 告 創聚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培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10日內提出附表所示之文書。 理 由 一、按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文書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者,法院得認依該證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勞動事件法第35條、第36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其雇主,惟具漏未給付加班費、勞退金提撥不足等情,聲請被告提出工資清冊、出勤紀錄以供比對(本院卷第11頁),雇主依勞動基準法,既具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之義務,則原告聲請被告提出附表 所示文書,應予准許。倘被告無正當理由而不提出,本院得認依該證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本附表之時間均為民國】 編號 文書證據名稱 1 原告114年2月至114年8月之工資清冊。 2 原告114年2月至114年8月之出勤紀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