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 原告
- 鍾雅娟
- 被告
- 高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杞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216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後10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300元,此裁定於114年10月23日為寄存送達,經10日於000年00月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53頁),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59至265頁),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