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6號
- 原告
- 漆林芳
- 訴訟代理人
- 蔡尚宏律師
- 被告
- 鑫瑞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仁
- 訴訟代理人
- 黃宥維律師
黃如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438,143元、新臺幣392,4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438,143元、新臺幣68,3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