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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鍾淑慧

上訴人
即被告
鑫瑞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漆林芳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6,5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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