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0 日
- 原告吳怡君、聲請對債務人品沐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68號 債 權 人 吳怡君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品沐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先予敘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6月1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該裁定業於114年6月2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是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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