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1號
- 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代理人
- 林芊亨
- 債務人
- 榮星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芯玫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柒萬伍仟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375,008元 6.79% 自113年8月19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6.81%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9月19日起至114年3月18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114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