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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2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6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大傑
債 務 人
義宸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龔任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捌仟壹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6,098元 114年5月24日 5.8% 自11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132,073元 114年4月24日 5.8% 自114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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