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6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95號
- 債權人
- 永吉紙器廠
- 法定代理人
- 蕭融駿
- 債務人
- 香港阿一鮑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謙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捌佰參拾玖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