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9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66號
- 債權人
- 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琡珺
- 債務人
- 趙亜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玖拾伍萬玖仟捌佰參拾點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