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9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89號
- 債權人
- 郭韶光
- 債務人
- 利堂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有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四、經查,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黃松枰發支付命令,惟黃松枰戶籍設於「桃園市○○區○○○街000號」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有戶籍謄本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利堂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