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1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74號
- 債權人
- 蕭聰穎
- 債務人
- 徐進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03條亦定有明文。債權人請求按年息6%計算利息部分,經查,債權人於聲請狀記載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且依所提本票影本並未約定利率,所以債權人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債務人返還借款,依上開規定,係以週年利率5%計算,故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