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9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982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債務人
- 楊凱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伍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年息 1 75,416元 民國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63,583元 民國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