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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1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32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李名峰
債務人
創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有銘(原名︰張元郁)
債 務 人 許惠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仟玖佰伍拾伍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21,314,298元 114年6月14日 2.355% 自11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811,048元 114年6月20日 2.75% 自11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2,433,130元 114年6月20日 2.75% 自11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6,250,000元 114年6月6日 3.125% 自11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05 18,750,000元 114年6月6日 3.125% 自11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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