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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許正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捌佰參拾玖元,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許正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捌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正諺於民國111年03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18日起至民國116年03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16日止累計106,839元正未給付,其中105,385元為本金 ;1,36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1482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5385元 許正諺 自民國114年01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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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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