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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5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債權人
劉居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好事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還款台端16,000元是那一筆借款,及各筆借款之請求年利率各為何(依所提契約,35,000元之借款年利率為10%,而其餘90,000元、50,000元並無利率之約定,至多僅能依民法第203條請求年息5%)。

二、提出LINE截圖〝 揚恩好事咖啡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林揚恩〞之釋明資料,或提出已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債務人未給付之證明,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若無法提出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 。

三、債務人好事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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