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0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政謙、李虹、李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0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李政謙 李虹 李季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桂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參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伍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債權人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月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原證一),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其債權、債 務業由債權人概括承受,合先敘明。(一)緣被繼承人徐桂芬於民國98年9月23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 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並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三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查本件信用卡消費款合計為新臺幣8387元整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二) 經查被繼承人徐桂芬於民國113年1月7日死亡,故依民法第1138條及 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被繼承人徐桂芬之債務應由李政謙、李虹、李季於繼承被繼承人徐桂芬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及繼承之法律關係,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信用卡申請書及電腦系統帳務資料可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