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3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57號
- 債權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勇勝
- 代理人
- 龔文雄
- 債務人
- 季洋隨行吧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政介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陳劍春
陳平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503,321元 114年8月1日 2.675% 自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58,360元 114年8月1日 4.575% 自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