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602號
- 債權人
- 英泰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碧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達金屬工藝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台端得為債權人之依據(依所提統一發票,專用章為英泰企業行)。
二、若富達金屬工藝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應具狀更正為最新之代表人。
三、債務人富達金屬工藝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